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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增值税方案解读:金斧头银斧头铁斧头,到底选哪个?

前言

资管营改增到了最后的准备阶段,各大券商托管纷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缴税方案。纵观市场情形,可谓琳琅满目,多种多样。


面对如此热情的券商托管,为难的反倒是私募管理人,金斧子、银斧子、铁斧子,到底该选哪个呢?


从前,有一位勤劳而善良的小伙子。有一天,他拿着一把斧子过桥,一不小心掉到了河里。正发愁的时候,只见河里浮上来一个白胡子老头,笑呵呵地说:


“我有三套方案,你选哪一个?”


这个白胡子老头,就是券商托管


最近,有很多做二级市场的私募管理人,陆陆续续从券商托管手里拿到了一个营改增方案。除了需要勾选产品属性等大量的框框之外,最重要的是要选一个计税方法,一般来说是给出了三个选项,个别也有四个选项的;给了选项之后还没完,还在方案后加上了免责条款,说是管理人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因为管理人的选择导致最后有任何税收风险的话,与券商托管无关。


这下子就很尴尬了,虽然对于免责条款,我们表示理解,但很多私募朋友的反馈是:这三个方案,根本看不懂啊!


我们举一个例子让大家有个直观的感受:


方案项

处理方案

方案分析

举例说明

方案1

暂估增值税时不考虑已变现的投资收益,只对应税金融商品净浮盈部分集体暂估增值税,净浮亏则不计提增值税

1.方案考虑:暂估净浮盈部分是为了将浮盈未来变现时产生的纳税义务进行预提,对持有人相对更为公允;不考虑已变现的投资收益是为了防止已变现的亏损无法跨年抵扣时出现的单位净值变动;净浮亏时不计提增值税是为了防止本个纳税年度内已变现的正收益不足以抵扣净浮亏。

2.本方案未考虑已变现的亏损可以在当期抵扣,所以可能存在浮盈证券变现时实际缴纳税额少于预先计提的暂估增值税税额,从而引起变现日资产净值的波动。

3.本方案未考虑当个纳税申报期内亏损证券变现后可以抵扣当期已变现获得的投资正收益,也未考虑亏损证券变现后可以抵扣本纳税年度内后续变现所获得的投资正收益,所以可能存在浮亏证券变现时实际缴纳税额少于预先计提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从而引起变现日资产净值的波动。

例1.1:2018年6月30日,账面浮盈200元,变现亏损100元,则暂估增值税时按照浮盈200元来计税

例1.2:2018年6月30日,账面浮亏200元,变现盈利100元,则暂估增值税时按照MAX(-200,0)=0来计税。

方案2

暂估增值税时考虑已变现的投资收益,但只对MIN(净浮盈,净浮盈-已变现的亏损)计提暂估增值税,其他则不计提暂估增值税

1.方案考虑: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在变现时可以先抵扣已变现的亏损,因此在对净浮盈部分暂估增值税时可以剔除已变现的亏损;净浮亏时不计提增值税是为了防止本个纳税年度内已变现的正收益不足以抵扣净浮亏。

2.本方案未考虑当个纳税申报期内亏损证券变现后可以抵扣当期已变现获得的投资正收益,也未考虑亏损证券变现后可以抵扣本纳税年度内后续变现所获得的投资正收益,所以可能存在浮亏证券变现时实际缴纳税额少于预先计提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从而引起变现日资产净值的波动。

3.本方案暂估浮盈部分的增值税时对已变现的亏损进行了抵扣,但在跨年度时已变现亏损无法再行继续结转抵扣,故跨年后的资产净值可能产生波动。

例2.1:2018年6月30日,账面浮盈200元,变现亏损100元,则暂估增值税时按照MIN(200,(200-100))=100元来计税;

例2.2:2018年6月30日,账面浮亏200元,变现盈利100元,则暂估增值税时按照MAX(-200,0)=0来计税。

方案3

1.当账面未变现金融商品为净浮亏时,无论已变现的投资收益为正或负,仅对净浮亏暂估负数的增值税税额;

2.当账面未变现金融商品为净浮盈时,则对MIN(净浮盈,净浮盈-已变现的亏损)计提暂估增值税。

1.方案考虑: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在变现时可以先抵扣已变现的亏损,因此在对净浮盈部分暂估增值税时可以剔除已变现的亏损;净浮亏时计提增值税是为了考虑当个纳税申报期内亏损证券变现后可以抵扣当期已变现的正收益,也考虑亏损证券变现后可以抵扣本纳税年度内后续变现的正收益。

2.本方案未考虑净浮亏部分在变现时,若没有可抵扣的已变现正收益则无法对净浮亏进行抵扣,将导致净值波动。

3.本方案暂估浮盈部分的增值税时对已变现的亏损进行了抵扣,但在跨年度时已变现亏损无法再行继续结转抵扣,故跨年后的资产净值可能产生波动。

例3.1:2018年6月30日,账面浮亏200元,变现盈利100元,则暂估增值税时按照-200元来计税。

例3.2:2018年6月30日,账面浮盈200元,变现亏损100元,则暂估增值税时按照MIN(200,(200-100))=100元来计税。


方案来自于某大型券商托管。

 

以上是一个正常的三选项的方案,当然还有四选项的,其中多出来的一个选项是“不对浮盈部分计提预估增值税”。这个直接违反了权责发生制,个人认为不太可能通得过比较较真的税务机关的诘问,另外会加大净值波动,有产生投资人纠纷的风险,请各位管理人谨慎使用。因此我们重点看一看前三个选项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这三个选项都认为浮盈的部分是应该计提一个预估增值税的。已实现的部分不用说,如果是盈利的,就要征税,如果是亏损的则不征税,而且亏损的部分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抵扣盈利部分的税金,但是不允许跨年。


那么为什么浮盈也要计税呢?因为第一,按照权责发生制,产生浮盈了就应该确认收入,有了收入就要计提税金,这个没问题;第二,假设有了浮盈不去计税,则会导致在最后卖出变现时一次性计出大量的税金,从而导致净值有较大的波动,主要是有向下的波动,对最后留在产品里的投资人不公平,因为他们承担了之前退出的投资人应该承担的税负。因此,无论是从正向还是反向逻辑来看,浮盈的部分都是应该征税的。

 

三个方案的区别,主要在于对亏损是否可以抵扣有着不同的尺度


方案一的意思是说,亏损虽然在年底可以抵扣,但需要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亏损是从资产的变现过程中产生的实实在在的亏损,二是当年有足够的盈余可以用来抵扣。由于两者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干脆在平时计提的时候,就不考虑亏损可以抵扣的情况。平时呢,就按照浮盈和已经实现的盈利来计提税收,就不考虑期间的亏损可以用来抵扣的事儿了。至于方案原文里提到的“不考虑已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因为它们还在处于浮盈/浮亏的状态时,都已经计过预估增值税了,所以在变现时,就不去重复计算了。


方案二则进了一步,对于期间资产变现过程中已经发生的亏损,在不超过当期盈利的情况下,它认为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计税时,可以把这部分已经实现的亏损给刨掉。这个方案冒了一点点风险,即认为每个月之间,基金的表现是比较连贯的,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比如一月份盈利,二月份全都亏回去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到了最后,全年的亏损是大于盈利的,那么超出盈利部分的亏损是不能用于税收抵扣的,否则会出现全年应付税金为负的情况——税局怎么可能倒回来补贴公司的亏损,别做梦了!


方案三更为激进,把方案二未考虑的浮亏情况也考虑在内了,即假设当前的浮亏可以在当期变现,是可以作为税收的抵扣项的。这里的浮亏是指产品层面整体的浮亏。如果整体是浮盈的话,处理方式则和方案二一致,可以刨掉已实现的亏损。

 

这三个方案,对于净值的走势会有细微的影响,其中方案一有可能会导致在年底统一计算时,发现有可以用以抵扣的亏损,从而获得一定的免税额度,从而推高净值;方案三则相反,有可能导致最后发现抵扣额度不够,需要一次性冲回,从而导致净值下跌;方案二则是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各家管理人还是按照自己的产品特性,预判一下明年的走势,选一个比较稳妥的方案吧。

 

最后照例是观点时间。请注意本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任何机构或者监管的态度,请大家谨慎采纳:


笔者个人认为,财税一家,税收的方案,也需要参考财会方面的政策,包括《会计准则》。由于上述的三个方案中,均有“现时的浮盈可能会在将来形成纳税义务”,以及“现时的亏损/浮亏可能会在将来形成税收抵扣项”的假设,从而形成了或有事项中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其中,针对浮盈部分的或有负债(应纳增值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已经形成了现时的义务(也就是说税局现在就要征了),根据《第13号准则 - 或有事项》的第四条,可以作为预计负债进行确认,科目上也计为“预估应付增值税”,这个没毛病。


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亏损,或者浮亏,可能在将来形成抵扣项,从而给产品带来好处,则形成了或有资产。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负债符合条件的可以确认为预计负债,但或有资产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确认为资产。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上面的三个方案,只有方案一是满足准则的要求的,其他两个方案均有瑕疵。

 

当然,这个观点也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开篇白胡子老头问的问题,还是要各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眼看着2018年就要到来了,可还是有那么多的不确定的问题。对于这样的新年,我只想说一句——

 

2017年就要过去了,我很怀念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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