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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对尚未入会的登记机构,将建立针对性管理制度



 

对尚未成为会员的登记机构

要建立针对性管理制度

 

近日,中基协在第二届自律监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在2018年的自律工作中,对于尚未成为会员的登记机构,要建立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一旦出现危害行业秩序的异常经营情形,应当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自负成本,自证清白,否则及时予以清理。


会议表示,既要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也要重视非会员机构对于维护行业秩序的影响。

 

 

会员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从17年到18年的一系列举措可见,协会十分重视入会事宜,关于会员的管理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中。

 

2017年9月1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会员模块”正式上线运行。

 

2017年11月10日,协会发布入会提示邮件,强调了未入会的证券类私募需入会,并标出了一个入会申请提交时间截点18年1月31日。

 

协会发布的2017私募登记备案综述里显示,2017年协会持续积极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对3100余家机构进行了6000余次入会审核。

 

2018年1月12日,中基协发布证券类私募会员信用信息报告规则,为证券私募会员量身定做“信用档案”。

 

2018年1月18日,协会副会长张小艾表示,下一步协会将研究制定适用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信用报告,打造私募行业全链条的信用报告体系。

 

2018年1月22日,中基协第二届自律监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对于尚未成为会员的登记机构,要建立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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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已有超过两百家私募管理人通过与易私慕合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完成了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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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相关部分原文:

 

 

会议指出,2018年的基金行业的自律工作应当以新气象、新作为响应新时代的号召。

 

一是强化自律管理的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基金法》、即将出台的《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资管新规的要求,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以最严格的纪律引导和督促基金行业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统一业务标准,服务实体经济。坚决治理脱实向虚的金融空转,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惩治力度,让监管套利的灰色地带成为行业的禁区。

 

二是拓展自律管理的广度。既要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也要重视非会员机构对于维护行业秩序的影响。对于尚未成为会员的登记机构,要建立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一旦出现危害行业秩序的异常经营情形,应当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自负成本,自证清白,否则及时予以清理。同时,要在自律管理中更加重视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从业人员的责任追查提升行业全链条的责任意识,以落实责任为基础形成良性的市场共治。

 

三是努力提升投资者的满意度。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也是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初心。要进一步优化投诉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把投诉记录与诚信档案挂钩,限制投诉机构开展业务,增加失信成本。要进一步发挥协会自律调解的法定职责,积极化解纠纷,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要多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支持诉讼等法律武器,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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