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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这两类私募基金不适用资管新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首次在正文中规定了私募基金的适用规则,但同时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这意味着这两类私募基金不适用资管新规。再加上创投基金还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这相较于其他私募基金而言,这两类基金有明显的“优势”。

资管新规按照产品类型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监管规则,所以准确的产品分类是适用资管新规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两类基金也不例外。

一、为何这两类基金例外?

虽然目前在金融领域强调功能监管,但机构监管的基本格局暂时还未改变,而这两类基金,尤其是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发改委监管。这两类基金不适用资管新规也主要是发改委在背后推动的结果,具体原因或许是在杠杆和多层嵌套方面难以满足新规的要求。

二、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格局

证监会和发改委对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监管权限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博弈”现象。这两类基金目前也是“多重监管”:

其中,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主要是由发改委监管,但财政部亦出台了相关规则予以规范,在产品备案上也存在基金业协会和发改委两头备案的情形;

创业投资基金在2013年以前主要由发改委监管,2013年之后根据中央编办的文件划归证监会监管,但是发改委仍有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的职责,实践中也有创投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

三、利用这类两类基金“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发布之后,有的基金管理人尝试利用这两类基金不适用资管的规定,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通过嵌套其中一种基金的方式规避杠杠、多层嵌套等方面的限制。

这种设计存在违规嫌疑,资管新规的主要目的是统一监管,同一类资管产品适用同样的规则,禁止监管套利。如此以来,这两类基金的例外岂不是又造成了“监管洼地”,成为了规避监管的利器,这严重违背了资管新规的原则和精神。

在监管部门出台另行制定相关细则之前,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认定,根本依据应当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发改委和证监会部门规章的相关定义为准,但最直接的依据我们认为,还应当根据在监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即只有在基金业协会或者各级发改部门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或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才可以不适用新规,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认定问题。

另外,这两类基金作为资管新规的例外情形,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避免沦为套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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